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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致富之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两个零零后年轻小伙不愿通过勤劳致富,却想着走邪门歪道捞钱,最终踏上了牢狱快车道。日前,山东泰山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伪造货币罪案件,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伪造货币及作案工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2000年出生,被告人周某,2002年出生,二人均为初中肄业。
2021年,王某和周某商量着想法子弄点钱花,又不想费力工作,遂将主意打到了伪造货币上。二人共同出资,通过网络寻找到传授伪造货币技术的“师傅”,专门到河南拜师学艺并购买了工具和原材料。
同年5月至8月,两人租赁某房屋作为据点开始伪造货币,并将部分伪造的货币出售。
2021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一宗,搜出84张2005版20元面值半成品纸币,面额合计1680元;867张2005版百元面值的纸币,面额合计86700元。以上纸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
另查明,王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6000元,周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鉴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假币在社会上流通,还会让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幻想不劳而获,妄图通过制造假币获取非法利益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收到了假币,也应当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避免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扩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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