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唐女士今年已经61岁,今年2月28号和女儿宋女士一起去当地一家温泉酒店泡温泉。
由于泡温泉温度比较高,导致唐女士感觉非常口渴,当她来到水吧台,看到吧台上摆着一个红色茶壶,上面写着“苦荞茶”,也没考虑太多,直接倒了一杯,大口喝了起来,水刚一下肚她就感觉味道不对,一股刺激性非常大的气味顺着喉咙顶了上来。
知道误服后应该马上喝大量开水 立即送医救治 还在等酒店方领导过来处理 20分钟后才送去医院 送医途中已小便失禁!晕哦 当时病人有多难受哦 必须要酒店付全责 太没责任心了 入住这样的酒店太可怕 人身都得不到安全保障。吓死人了,以后去酒店住,都得打开水壶嗅一下,再用自来水洗几遍再煮开水饮。这次事件海立方酒店应当负全部责任,不但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还必须赔偿因此给唐女士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留下的后遗症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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