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某应聘到镇江一家饭店上班,与老板口头达成工作意向后就换上工作服,谁知上岗不到半小时就摔骨折。高某要求饭店赔偿21万元,饭店却以高某不是其员工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这起纠纷持续了三年。近日,经镇江润州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这起纠纷终于划上句号,饭店已向高某支付10.5万元补偿款。
2019年5月,镇江一家饭店对外招聘勤杂工岗位,女子高某去应聘,双方经口头交谈,达成工作意向,高某随后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可不到半小时,高某不慎滑倒跌伤,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后高某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饭店却不认可高某是该饭店员工,高某骨折不算工伤,因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高某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工伤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高某便将饭店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请求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京口法院一审认为,高某对当日至饭店的原因、事发经过、劳动关系中的要素如工资、休息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陈述,饭店对于其店内服务员的工资、休息制度情况的陈述与高某所述相互印证。高某强调事发时身着工作服并对更换工作服的地点进行了指认,饭店予以否认,但其为员工提供的更衣间位置比较隐蔽,非经指引通常情况下无法辨识,因此对于高某所述的当日更换了工作服的情况,应予以认定。综合饭店发布招聘信息,至事发高某前后两次至饭店,双方对于工资标准、休息制度的陈述等,可以认定高某与饭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镇江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饭店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021年,江苏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据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确认劳动关系之后,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饭店不服,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由于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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