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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赔偿,必须严惩!”8月12日,辽宁大连,来自内蒙古的贾先生,听说当地的海鲜不错,于是准备到当地一个批发市场,购买海鲜。贾先生在一家海鲜批发档口处,挑选了七个螃蟹后,老板一称说3.7公斤。当时贾先生没在意,把钱付了,准备离开。

可贾先生看到另外一顾客买了12只螃蟹,才7斤多后,遂对自己所买螃蟹的重量,产生了质疑。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贾先生随即来到市场提供的“公平称”处,称了一下手中的螃蟹,结果显示才2.3公斤,足足少了 1.4公斤。

贾先生非常生气,于是找来市场工作人员一起去找老板理论。有监控和支付记录在,老板也不敢不承认。随后工作人员建议让老板赔偿贾先生三、五千元,解决此事,但前提是不许录像。

正直的贾先生不同意,并明确表示,自己不是来要钱的,只是想不良商家,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要求工作人员,将这把有问题的秤没收,以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最终,在贾先生的强烈要求下,工作人员对该老板开出3万的罚单,并对其处以停业整顿处理。

有网友表示,要为贾先生的正直点赞!我们就应该这样,要勇于揭发不良商家,让不良商家受到教训。

还有网友表示,贾先生吃亏了,但其维护了更多人的利益,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本案中,商户的这种缺斤短两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从商家的行为来看,2.3公斤的螃蟹被称到3.7公斤,这是一个严重的缺斤少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如果一斤蟹子50元,那么7斤就是350元,三倍赔偿也就是一千出头,而市场管理员给出了赔偿三五千的方案,其实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也算是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案。

但是,贾先生并不在乎这几千元的赔偿,而是要求严惩商户,其实,即便商家赔偿了顾客的损失,这是民事欺诈行为,对此并不影响商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市场管理部门对商户处以了罚款3万元,实际上按照上述规定来看,处罚的还是很轻的。

实际上,只有是市场监管部门才能够对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只是市场管理部门,也要看其是否具有处罚的权限的问题。

当然, 我认为当事人做的最好的一点,就是在网上曝光了这种行为,就是因为大家没发现,或者说发现了就可以私了处理,才会让商家如此有恃无恐的欺骗消费者,虽然不见得所有人都能看到,但有一个人意识到这种行为,今后可能就有一个人不被骗。总之,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商家也不要动一些歪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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